(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高潮与侍明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潮,侍明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00号原告高潮。委托代理人周象文,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侍明晨。本院审理原告高潮诉被告侍明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高潮承担,因原告符合诉讼费规定的免予交纳诉讼费范围,诉讼费免于交纳。审 判 长 李 祎人民陪审员 侯永鹏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