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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执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徽安天典当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132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天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启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梅学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梅学国。被执行人:安徽源胜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开发区(敬亭山以北)。法定代表人:葛胜强,董事长。安徽安天典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0752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梅学国、安徽源胜弘电器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综合费用66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98666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1380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2913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梅学国、安徽源胜弘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梅学国、安徽源胜弘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160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梅学国、安徽源胜弘电器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280160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梅学国、安徽源胜弘电器有限公司值为280160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齐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