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孝平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孝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刑初字第00089号公诉机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孝平,曾用名袁平,案发前系深圳市浩轩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因犯合同诈骗罪于1997年11月4日被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因减刑于2010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由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邓巍,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咸安检刑诉(2015)第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孝平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袁孝平的起诉。审 判 长 林少坤审 判 员 廖 鹏人民陪审员 李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