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一恢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与被执行人阜新市斯沃德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跃明、被执行人刘秀洪、被执行人殷广利、被执行人刘秀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阜新市斯沃德工贸有限公司,高跃明,刘秀洪,殷广利,刘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一恢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解放大街8号。被执行人阜新市斯沃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清河门区皮革园区(新昌路)。被执行人高跃明,男。被执行人刘秀洪,女。被执行人殷广利,男。被执行人刘秀菊,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与被执行人阜新市斯沃德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阜新市斯沃德工贸有限公司、高跃明、刘秀洪、殷广利、刘秀菊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申请对被执行人阜新市斯沃德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新市清河门区皮革产业基地北环路南侧、清盛街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阜新国用(2010)字第0122号,土地面积6666.7平方米和地上两栋房屋(产权证号:阜房权证清河门字第005-1**,建筑面积3617.31平方米;阜房权证清河门字第005-1**,建筑面积890.46平方米)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阜新市斯沃德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新市清河门区皮革产业基地北环路南侧、清盛街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阜新国用(2010)字第0122号,土地面积6666.7平方米和地上两栋房屋(产权证号:阜房权证清河门字第005-1**,建筑面积3617.31平方米;阜房权证清河门字第005-1**,建筑面积890.46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井昌审 判 员 邱继德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