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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囊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许克红与李全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克红,李全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囊民初字第84号原告许克红,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乐都县人。被告李全才,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囊谦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克红诉被告李全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秀 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更尕央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