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大全与王厚胜、吴树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大全,王厚胜,吴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259号申请执行人:程大全,男,汉族,1947年10月1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厚胜,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吴树山,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28213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