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810号原告冷某某,女,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红林,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什阳,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冷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