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庙街乡东营村黄沟组诉被告孟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庙街乡东营村黄沟组,孟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舞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反诉被告)庙街乡东营村黄沟组。委托代理人张丰圈,舞钢市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孟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国全,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庙街乡东营村黄沟组诉被告(反诉原告)孟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代表人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丰圈,被告(反诉原告)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国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庙街乡东营村黄沟组诉称:2012年6月份,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黄沟组空闲宅基处理承包规定。事后组里通过开代表会,同意执行乡村向农户承包的意见,组里每处空闲宅基地每年收承包户800元,该款归组里支配。孟某某2012年的承包款如数交给了组里,近三年的承包款组里多次征收,被告一直拖着不给。经组党员代表会决定起诉,要求孟某某支付三年的空闲宅基承包款计2400元(2013年、2014年、2015年);孟某某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反诉原告)孟某某辩称:庙街乡东营村黄沟组所诉宅基地是非法的,且在答辩人父亲的承包范围之内。在答辩人的父亲孟某甲具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庙街乡东营村黄沟组擅自将承包地划为宅基地侵犯了答辩人的父亲孟某甲的承包经营权,将承包地转化为宅基地必须履行相关手续,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但原告未履行任何手续。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经过规划批准为居住生活需要使用的土地,凡是不依法使用、不使用的都要依法收回,宅基地对外承包违反宅基地的使用目的,宅基地承包合同无效。对于答辩人因错误认识而交付给庙街乡东营村黄沟组的800元承包费,答辩人要求庙街乡东营村黄沟组退还。庙街乡东营村黄沟组所说的宅基地2013年以来答辩人没有使用,也没有签订合同。经审理查明:2012年孟某某与庙街乡东营村黄沟组签订了空闲宅基地承包规定,承包了黄沟组一处空闲地。该规定中有“承包户需知承包期一年后应归集体,并且清理一切堆放物品和私自建筑等物品,如果需要再次承包,必须在村民组商议后不使用的情况下承包,价钱不变,承包宅基多或者少可按照组里党员代表商议决定处理办法。……全体党员代表同意以上承包管理规定,每处宅基地每年800元。”的约定。孟某某承包的上述空闲地处在孟某甲(被告孟某某父亲)与庙街乡黄沟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的承包地范围之内。孟某甲与黄沟村所签的承包合同书承包期为30年,合同有效期为1996年8月30日至2026年8月30日。孟某某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庙街乡东营村黄沟组返还孟某某向黄沟组支付的800元。法庭告知孟某某于庭审当日向本院交纳反诉费,孟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反诉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经庭审质证的黄沟组空闲宅基地处理承包规定及土地承包合同书在卷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庙街乡东营村黄沟组诉求孟某某支付三年的空闲宅基地承包款2400元。但本案涉及土地在孟某某父亲承包合同书承包的,期限为30年的承包地范围内,承包期未满,且庙街乡东营村黄沟组未提供其有权对本案涉及地块有对外另行发包权利的有效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孟某某当庭口头提出反诉,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庙街乡东营村黄沟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庙街乡东营村黄沟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英黎人民陪审员 苗 倩人民陪审员 徐姗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栗彩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