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风玲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玲,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722号原告李风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彩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慧芹,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高阳,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玲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风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风玲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利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