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与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柏成装饰板有限公司、陈友林、黄玉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柏成装饰板有限公司,陈友林,黄玉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被执行人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柏成装饰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友林。被执行人黄玉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与被执行人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柏成装饰板有限公司、陈友林、黄玉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66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