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9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敏申请执行唐陶、陆烨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唐陶,陆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995-1号申请执行人陈敏。被执行人唐陶。被执行人陆烨。陈敏申请执行唐陶、陆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8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敏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9022元人民币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陶、陆烨成��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陈敏发现被执行人唐陶、陆烨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8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