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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玉村与牟林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李玉村,男,汉族。被告牟林林,男,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之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村与被告牟林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村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李玉村负担。审判员  程玉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