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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3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3286号原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909025121)。被告戴某(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90314681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树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蔚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