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3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3286号原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909025121)。被告戴某(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90314681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树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蔚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