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磊与郭云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郭云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被执行人郭云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对被执行人所有,已进行了诉讼保全的(未扣押)鲁K262**号车辆进行拍卖,因查找不到该车辆,故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海源丽都23号403室房产另案正在处置当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377、137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二、本院(2015)威环执字第963、9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