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谢鑫豪诉安徽国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鑫豪,安徽国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451号原告:谢鑫豪,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伟、李玲。被告:安徽国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庆平。本院审理原告谢鑫豪诉被告安徽国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