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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行非执字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宽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吉林省领通传媒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宽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省领通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宽行非执字1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春市北人民大街3366号。法定代表人战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君。委托代理人盛晓伟。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领通传媒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金鑫街157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宽人社监罚字(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是:宽人社监罚字(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即“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2、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长春市宽城区财政局,地址:北人民大街3366号,帐号:×××。开户行:工行南广场支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领通传媒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宽人社监罚字(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12月9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1、市长公开电话一份、案件投诉登记表两份、投诉书两份、身份证复印件四十五份、劳动保障立案审批表、处理报批表、企业档案登记材料;2、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3、责令改正通知书;4、行政处罚告知书;5、行政处罚决定书;6、强制执行催告书;7、2014年10月24日张鑫新询问笔录一份;8、2014年10月27日孙良美询问笔录一份;9、送达回证及照片;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以上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经过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3日,根据市长公开电话举报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领通传媒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发出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其于2014年10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全体员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复印件等材料,被申请执行人没有按照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1、十日内将张鑫心等45人拖欠工资情况报我局;2、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被申请执行人没有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发了宽人社监罚字(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罚款一万元,并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领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宽人社监罚字(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宽人社监罚字(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景波审 判 员  李红岩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