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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执字第00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华与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243-2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丁年春,执行董事。本院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28号冻结存款的裁定,于2015年10月13日冻结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现因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5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远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