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家贵与萧金华、陈信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贵,萧金华,陈信祥,萧云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858号原告陈家贵,男,生于1963年2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告萧金华,男,生于1969年10月5日,福建省长乐县人,恩施市七里坪宏宇木业员工,住恩施市。被告陈信祥,男,住恩施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萧云香,男,住恩施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贵诉被告萧金华、陈信祥、萧云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贵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家贵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交纳587.5元,由原告陈家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