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朋成与张盼不当得利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张朋成,男,农民。被告张盼,男,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张朋成与被告张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朋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朋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朋成承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周 斌代理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夏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