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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朋成与张盼不当得利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张朋成,男,农民。被告张盼,男,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张朋成与被告张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朋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朋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朋成承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周 斌代理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夏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