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琚泽云与周安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069号申请执行人:琚泽云,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现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周安云,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琚泽云与被执行人周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02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205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安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2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