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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小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荣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荣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小字第126号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卿,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社职工。被告杜荣霞,女,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杜荣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增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东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