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执民字第4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余姚市皆谊塑化商行与宁波华威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宁波莱圣福电器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皆谊塑化商行,宁波华威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宁波莱圣福电器有限公司,何乾苗,毛金梅,陈爱玉,翁耀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余执民字第4123-2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皆谊塑化商行。负责人:何乾明。被执行人:宁波华威电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乾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莱圣福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乾苗。被执行人:毛金梅。被执行人:陈爱玉。被执行人:翁耀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华威电讯器材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3年9月22日以(2013)甬余执民字第2723-1号执行裁定书、2013年9月26日以(2013)甬余商初字第280-4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华威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西路8号南、北厂区的工业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华威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西路8号的南、北厂区的工业房产(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余国用(2005)第04614号、余国用(2005)第0461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