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德新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德新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546号罪犯杨德新,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会理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德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缴赃款人民币897739元,刑期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示后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韩良、赖万玲出庭提请对罪犯杨德新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玉坤、李建勇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罪犯杨德新,证人监管民警罗某某、肖某某,罪犯王某某、肖某某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杨德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德新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杨德新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德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考核积分113分。期间,2013年12月10日,经四川省攀西监狱医院鉴定为病残犯。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病残鉴定表、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德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德新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审 判 员 罗 春 秀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