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2709号原告余某某,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海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