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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安保民与叶汝宝、童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352号申请人安保民,男,1944年9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叶汝宝,男,1964年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童翠英,女,1960年9月1日生,汉族。申请人安保民与被执行人叶汝宝、童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上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保民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叶汝宝、童翠英名下位于郑州市上街区西安东路xx号院xx号楼xx号房屋予以查封。其查封房产已进入变卖程序,申请人安保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郑上证执字第35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江发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洪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