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催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太谷县永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廷勇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谷县永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催字第115号申请人晋中市康顺货运信息服务中心,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顺城街君豪国际B-1001,组织机构代码证为××。该服务中心负责人董立峰。申报人太谷县永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阳邑乡郭里村南杜家坟。法定代表人闫廷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晋中市康顺货运信息服务中心因其所持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承兑汇票遗失(号码为314000512689845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英耐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郑州宏泰钢管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太谷县永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晋中市康顺货运信息服务中心负担。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