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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方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18号原告方某,男。被告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方炯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