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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冮文君,李忠林,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牙执字第252号申请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高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德悦,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格日勒图,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冮文君,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李忠林,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博克图镇忠林农牧场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高峰,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博克图镇龙峰农牧场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冮文君、李忠林、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牙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408832元,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冮文君、李忠林、高峰在牙克石市征收和补偿办公室有电气化铁路改造补偿款,本院依法将该补偿款进行了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执字第2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宝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