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法民初字第03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中梁山金树叶木材经营部与李小伟、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坡区中梁山金树叶木材经营部,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187号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金树叶木材经营部,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幸福村2社,组织机构代码L3168124-3。经营者徐元庆。委托代理人董丽霞,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太乙大道36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1268-7。法定代表人栗汉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小伟,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金树叶木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金树叶木材经营部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金树叶木材经营部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龙坡区中梁山金树叶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金树叶木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韩世忠人民陪审员  贺清云人民陪审员  何永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