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京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490号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复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卫,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京京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京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的一半50元,由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符 战人民陪审员 张二献人民陪审员 付静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凯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