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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后亮与危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后亮,危榕华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371号原告黄后亮,男,汉族,住址福清市上迳镇。委托代理人刘朝模,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危榕华,女,汉族,住址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后亮与被告危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3767号],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福州市晋安区某单元或其价值10092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危榕华价值1009200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被告危榕华名下福州市晋安区某单元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三、查封冻结担保人林东、陈雪玉共有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某单元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阳人民陪审员 江 山人民陪审员 叶克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