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5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许风平与金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风平,金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588-2号申请执行人许风平。被执行人金国营。申请执行人许风平与被执行人金国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辰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支付5万元直至本金偿还完毕,因偿还期限过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有利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媛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