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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于振东与赵秋实、李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东,赵秋实,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823号原告于振东,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卜立新,黑龙江林都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秋实,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超,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于振东诉被告赵秋实、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未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振东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宏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