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于振东与赵秋实、李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东,赵秋实,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823号原告于振东,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卜立新,黑龙江林都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秋实,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超,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于振东诉被告赵秋实、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未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振东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宏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