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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黄思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思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执字第86号被执行人:黄思水,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2315。黄思水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一案,本院(2015)珠横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黄思水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缴纳)。被执行人黄思水在本院判令的时间内未缴纳罚金,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黄思水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思水未履行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状况。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思水无银行存款;通过向珠海市房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思水无房产;通过向珠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黄思水无车辆;根据本院依职权调查及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思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将黄思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思水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横法执字第8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建鸿执行员  徐艳红执行员  陈少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丽珊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