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中泓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72号申请人武汉市中泓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120号。法定代表人桂丽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文胜,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路。法定代表人朱细和,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沙口分场。法定代表人冯博宇,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武汉市中泓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5年10月15日申请人武汉市中泓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9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市中泓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担保人无锡翰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钱皋路168号(国联金属材市场B幢890室),法定代表人:李从春】持有的湖北凤凰山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凤凰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桂丽芳】的股权(无锡翰宇经贸有限公司系湖北凤凰山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公司注册资本11000000元)作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无锡翰宇经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担保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中泓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无锡翰宇经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凤凰山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无锡翰宇经贸有限公司系湖北凤凰山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利变更和转移手续;二、对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9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武汉市中泓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绪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