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宪伟与王丽芳、祁倩、祁蕊、高文杰、董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宪伟,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张家屯镇。委托代理人:洪伟,辽宁潢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芳,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张家屯镇。委托代理人:祁倩,女,汉族,系王丽芳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倩,女,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张家屯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蕊,女,汉族,学生,住辽宁省新民市张家屯镇。法定监护人:王丽芳,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张家屯镇,系祁蕊之母。原审被告:高文杰,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张家屯镇。原审被告:董兵,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张家屯镇。上诉人赵宪伟与被上诉人王丽芳、祁倩、祁蕊、原审被告高文杰、董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宪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范猛、代理审判员杜娟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丽芳、祁倩、祁蕊原审诉称,高文杰和赵宪伟2015年1月30日早上雇祁凤利到董兵家为其家装水稻,10点30分左右高文杰给王丽芳打电话,说祁凤利不行了,躺在地上起不来了,王丽芳放下电话直奔董兵家,看见祁凤利在地上躺着呢,生命体征已经很微弱,亲属开车将祁凤利送到新民市张家屯医院,医生抢救不了了,用120急救车送往沈阳八院,到八院刚进行抢救就死亡了,祁凤利死亡三被告采取了置之不理态度,现要求被告对祁凤利的死亡进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抚养费共计15万元。高文杰、赵宪伟原审辩称,祁凤利并不是在雇工中死亡,是在雇工结束后发生的死亡,所以没有法律上的理由进行赔偿,假使在雇工过程中发生死亡,雇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我们赔偿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董兵原审辩称,我与祁凤利没有发生雇佣关系,我也没有求他,祁凤利死亡与我没有关系。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文杰和赵宪伟夫妻俩从本村董兵家购买了水稻,2015年1月30日早上8点钟左右高文杰给王丽芳的丈夫祁凤利打电话,雇其到本村的董兵家装水稻,每斤1分的工时费,随后祁凤利便到董兵家同另外被雇来的刘大宏一起往高文杰夫妻俩的车上装水稻,祁凤利同刘大宏于10点左右将4000多斤的水稻刚装完,祁凤利突然发病晕倒,随后赵宪伟打电话找人开车到现场,董兵的妻子给王丽芳打电话,王丽芳与拉其丈夫去医院的车主先后到达董兵家,并给祁凤利服用了救心丹,而后大家将祁凤利抬到车上,送往新民市张家屯卫生院,医院初步诊断一、心绞痛,二、窦性心动过速,三、心肌梗塞,并拨打120联系转院,后被120急救车送往沈阳市第八人民医院,未经抢救死亡。2015年1月31日新民市张家屯卫生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标明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心肌梗塞”。原审法院认为,高文杰给王丽芳的丈夫祁凤利打电话让其到董兵家给自己家装水稻,且高文杰自称工时费为每装1斤水稻给付1分工钱,应认定高文杰和其丈夫赵宪伟与祁凤利之间为临时雇工关系。祁凤利在给高文杰、赵宪伟装完水稻车后晕倒,且有证人刘大宏证明。医院病历记载祁凤利所患的疾病为心绞痛、窦性心动过速、心肌梗塞,以上病症是人的身体内潜在的病因,祁凤利该病的发作并非是劳务过程中遭受外力所致,同时原告也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祁凤利患病死亡是因劳务过程中他人侵权或过错行为造成的,因此无法确定祁凤利患病死亡与高文杰、赵宪伟的临时雇工具有因果关系,而且在祁凤利晕倒后,赵宪伟积极主动拨打电话,联系车辆,并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尽到了一般善良人的义务,因此赵宪伟、高文杰对于祁凤利的死亡无过错责任,祁凤利对其自身体质问题并没有感到有什么异常,也没有主观故意隐瞒病情的过错,其本人对其突发疾病而死亡,其本身在劳务过程中也无过错。但祁凤利为高文杰、赵宪伟付出劳务,高文杰、赵宪伟是受益人,虽然祁凤利的身体内潜在的疾病随时可以发作,但祁凤利是在付出劳动装完车后突发疾病,不排除祁凤利因劳动而引发疾病的发作,因此根据公平原则高文杰、赵宪伟对祁凤利的死亡应给予适当补偿为宜。关于数额问题,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及收入情况酌情考虑,补偿23,000元较为适合。董兵与祁凤利无雇佣关系,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高文杰、赵宪伟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王丽芳、祁倩、祁蕊补偿费2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董兵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250元,王丽芳、祁倩、祁蕊负担875元,高文杰、赵宪伟承担375。宣判后,赵宪伟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主要理由:祁凤利是在雇佣劳动结束后发病的,与上诉人没有关系,原审法院在确定上诉人无责任的情况下又让其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王丽芳、祁倩、祁蕊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原审被告高文杰答辩称同意上诉人意见。原审被告董兵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死者祁凤利是在雇佣劳动结束后突发心机梗塞而死亡的,虽然雇佣关系双方对祁凤利的死亡结果均无过错,但祁凤利为赵宪伟装车,不排除祁凤利是因高强度劳动引发心机梗塞而死,故原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上诉人赵宪伟对被上诉人予以适当补偿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上诉人赵宪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悦审 判 员 范猛代理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桂芸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