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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仲执审他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林峰与被执行人何小明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林峰,何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仲执审他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杜林峰,男。委托代理人刘泉,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何小明,男。委托代理人雍洪烈,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因被执行人何小明未主动履行南劳仲案(2014)309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林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杜林峰因工受伤达九级与被执行人何小明就相关待遇发生争议,向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该仲裁委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委作出南劳仲案(2014)309号仲裁调解书: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因工受伤的相关待遇共计122000元(包括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已经领取的42000元,但不包括已支付给申请人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3万多元);二、申请人自愿放弃仲裁申请事项相关待遇的不足部分和其他仲裁请求;三、被申请人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四、付款方式: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2万元、同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3万元、同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剩余3万元;五、本次为一次性终结处理,申请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益。该仲裁裁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杜林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案(2014)309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柴洪林审 判 员  袁 颖人民陪审员  王正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