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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谢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457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张雪,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吕芳琳,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 判 长  黄雅静人民陪审员  周国萍人民陪审员  罗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