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忠强与连云港乐斯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强,连云港乐斯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何忠强。委托代理人焦庆松,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乐斯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经七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呈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咸江,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忠强与被告连云港乐斯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忠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忠强撤回对被告连云港乐斯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忠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