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4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段绪强与重庆市协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绪强,重庆市协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4256号原告段绪强,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双路镇建新村7组128号。被告重庆市协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9号南3-1,组织机构代码08016328-X。法定代表人陈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绪强与被告重庆市协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绪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段绪强负担。审 判 长 龙 锋人民陪审员 胡族国人民陪审员 李智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