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付占根与王永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占根,王永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656号原告付占根,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占运,系原告兄长。被告王永坤,男,194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金建,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占根与被告王永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占根承担。审 判 长 汤 凯审 判 员 周启印人民陪审员 谢卫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