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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付占根与王永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占根,王永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656号原告付占根,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占运,系原告兄长。被告王永坤,男,194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金建,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占根与被告王永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占根承担。审 判 长  汤 凯审 判 员  周启印人民陪审员  谢卫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