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勇与被执行人谢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勇,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韩勇,男,汉族。被执行人谢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韩勇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洋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确认由谢军偿还韩勇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谢军在农行洋县支行的存款5000元进行了扣划,现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洋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文 成审 判 员 岳 清 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松 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