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肖合群与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合群,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涟行初字第100号原告肖合群,职工,住涟源市。委托代理人张国清,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涟源市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易少阳,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合群诉被告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肖合群于2015年9月30日以被告已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合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合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合群负担。审 判 长 吴建红审 判 员 谭 芳人民陪审员 谭吉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