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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执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吴训良与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工��保险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训良,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00789号申请执行人吴训良,男,195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万胜乡真武村,组织机构代码70933964-2。法定代表人代成玉,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训良与被执行人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训良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完全执行到债权,经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被执行人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民执字第007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勇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天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