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4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强、李根荣与陈太平、苏州雄狮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太平,李强,李根荣,苏州雄狮商贸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4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太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根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雄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仁汉,经理。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吉家国,总经理。上诉人陈太平因与被上诉人李强、李根荣、苏州雄狮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陈太平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申请免交。本院经合议后对陈太平免交诉讼费申请不予支持并向其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陈太平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太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姚 望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闵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