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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260号原告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高速东一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吴相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化勇,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振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4元由原告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国洪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