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庆民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钟凡与刘洋、陈树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凡,刘洋,陈树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钟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黎明。被告刘洋。被告陈树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凡诉被告刘洋、陈树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树强下落不明,需对其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原告钟凡拒不交纳公告费用,经本院书面通知如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本案将按撤诉处理,现规定的期限已到,原告仍未交纳,故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凡承担。审判员  文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