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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7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曾红梅与被告吴国新、周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红梅,吴国新,周小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403号原告曾红梅。委托代理人饶杰。被告吴国新。被告周小容。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艳。本院审理原告曾红梅与被告吴国新、周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红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红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红梅撤回对被告吴国新、周小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22600元,减半收取6130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66300元,由原告曾红梅负担。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