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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益民初字第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424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孔玲,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邱庆春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人民陪审员  刘必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贾璐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