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656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长 王继国审判员 史素申审判员 钱立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宫潇蕾 百度搜索“”